3于次反馈回复中提及其经销商包含合肥紫金 |
| 发布者:无锡市宝锦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7 17:52:11 点击次数:73 关闭 |
关于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并申港证券股份: 现对由申港证券股份(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常州钢劲型钢股份(以下简称“”)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位于天宁区郑陆镇东塘路南侧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应办理的消防图审及消防验收手续正在办理中。钢板零割(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履行的消防验收手续进展情况或者主管机关的明确意见核查经营场所竣工后是否需要由主管机关进行验收并发表明确意见。(2)若依法需要主管机关进行消防验收,请说明目前的进展情况。 2、根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402 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成都鑫久达机械设 诉被告钢劲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钢劲有限支付成都鑫久达机械设货款人民币 324,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钢板零割钢劲有限提出反诉。该案的判决结果为:钢劲有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鑫久达机械设支付货款315,840元,驳回成都鑫久达机械设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钢劲有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合计12,960元,由钢劲有限负担本诉 案件受理费6,005 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合计 12,805 元,由成都鑫久达机械设负担155元。被告钢劲有限 于2017年8月15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4 民终 2684 号《民事判决 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钢板零割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0元,由 上诉人钢劲有限负担。该案已于2017年9月18日审理终结。截 至前次回复,该案件还未执行完毕。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及相关主体是否因前述案件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并发表明确意见。 3、于次反馈回复中提及其经销商包含合肥紫金钢管股份,合肥紫金钢管股份系挂牌。请主办券商核查其与已挂牌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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